道路交通违章记分规定
(一)《机动车驾驶员违章记分卡》(以下简称《记分卡》)的领取和使用
《记分卡》实行免费发放。机动车驾驶员可持本人的驾驶证,到原驾驶证核发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记分卡核发点领取《记分卡》。境外人员的《记分卡》的核发、换发、补发和管理等工作由核发该类人员驾驶证的公安车辆管理所(分所)负责。
《记分卡》应与驾驶证同时使用;驾驶员应随身携带《记分卡》,以备查验。当执勤民警发现驾驶员的违章行为需记分时,执勤民警不当场记分,应按规定暂扣证件,由违章者到本执行机关违章处理窗口接受处理;违章处理窗口民警按规定进行记分。
(二)《记分卡》的换发
《记分卡》的换发分为正常的年度换发和被记满12分后的换发。
1、年度换发:《记分卡》以一年为一个记分周期,每年(含二年一审的驾驶员)换发一次,换发时间与驾驶证年审时间相同,换发工作一律由县级交警大队进行。
2、被记满12分后的换发:机动车驾驶员被记满12分后,如其驾驶证的准驾车型属汽车类的,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管部门书面通知驾驶员参加学科考试和道路驾驶考试,驾驶员凭学科考试合格证明和道路驾驶考试合格证明到支队交管部门换发新《记分卡》;如其驾驶证的准驾车型属摩托车、拖拉机类的,由县级交警大队交管部门书面通知驾驶员参加学科考试和道路驾驶考试,驾驶员凭学科考试合格证明和道路驾驶考试合格证明到交警大队交管部门换发新的《记分卡》。
3、换发新的《记分卡》时,应将所记分值全部消除,包括最后一次违章累计超过12分的分值。
(三)《记分卡》的补发
《记分卡》的补发一律到驾驶证核发地的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管部门办理。如因《记分卡》遗失、破损需要补发的,经审核情况属实的应当立即予以办理;如驾驶员没有充分理由和依据申请补发《记分卡》,补发《记分卡》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按被记满12分后换发规定办理换发《记分卡》手续。
(四)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的境外人员和境外机动车违章记分的处理
对违反交通法规及管理规定的,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和实行违章记分。
(五)违章记分的执行
1、执勤民警发现驾驶员违章、肇事或未携带记分卡的,应暂扣驾驶员的证件,但不得当场记分。
2、驾驶员到违章处理窗口接受处理,处理违章的民警按规定对违章者进行处罚、记录所扣分值并加盖民警执勤专用印章。
3、驾驶员违章、肇事后累计分值未满6分的,一般情况下仅单处罚款或记分;6分以上(含6分)的,按规定可并处或单处吊扣驾驶证的,应并处或单处吊扣驾驶证;累计分值达到12分的,违章、肇事地交警部门应将记分情况在五天内转至驾驶员驾驶证核发地交警部门,并按规定滞留其驾驶证正、副证,告知驾驶员到所属支队参加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和道路驾驶等方面的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