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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违约责任中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合同权利义务的约定概括承受

2021年12月1日  北仑资深交通事故律师   http://www.blzslaw.com/

  王涛律师,北仑资深律师,现执业于浙江远洋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居间合同违约责任中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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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化经济体制日益开放的今天,中介服务正慢慢走进我们的日常生活,随之而来的是各种纷繁复杂的合同与纠纷, 其中一类即为居间合同。居间合同在实践中也称中介服务合同,下面由带大家了解居间合同的权利与义务,更好的避免居间合同违约。

一、什么是居间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4条的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因此,所谓居间,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一种制度。居间人是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报告信息机会或提供媒介联系的中间人。

二、居间合同中涉及的权利与义务

居间人的权利

1、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

报酬请求权是居间人的主要权利。双方当事人约定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的报酬标准,国家有限制规定的,当事人约定的报酬额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标准。居间合同报酬的给付义务有两种情况:一是报告居间,因居间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并不与委托人的相对人发生关系,所以报告居间仅由委托人承担给付义务;二是媒介居间,因为交易双方当事人都因为居间人的媒介而得益,所以,除另有约定外,由双方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行使报酬请求权采取报酬后付,即以合同因其报告或媒介成立而为限。合同未成立的,不得请求报酬;合同虽成立但无效时,居间人也不能请求报酬。

当居间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由相对人收受利益,或违反其对于委托人的义务而为有利于相对人的行为的,不得向委托人行使报酬请求权。

2、居间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

居间人所需费用,通常包括在报酬内,居间活动的费用一般由居间人负担,非经特别约定,居间人不得请求偿还费用。但当事人在居间合同中约定由委托人承担费用的,居间人对其已付的费用有偿还请求权。

居间人违反其对于委托人的义务而作出有利于委托人的相对人的行为,或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而由相对人收受利益时,即使事前约定有费用偿还请求权,也无权行使。

居间人的义务

1、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的义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2、忠实义务。居间人应当如实报告订立合同的有关事项和其他有关信息。

3、负担居间费用的义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4、隐名和保密义务。

在媒介居间中,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指定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居间人就负有不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的义务,这就是隐名义务,这种居间又称为隐名居间或隐名媒介。是否允许公开自己的名称和姓名是居间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因此,无论是委托人还是其交易相对人,都可以指定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名称告知其相对人。那么,居间人在交易双方订立合同之中或之后都应履行隐名义务。居间人对在为委托人完成居间活动中获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以及委托人提供的信息、成交机会、后来合同的订立情况等,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保守秘密。居间人如违反隐名和保密义务致使隐名当事人或委托人受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

5、介入义务。

居间人的介入义务是指在隐名居间中,在一定情形下由居间人代替隐名当事人以履行辅助人的身份履行,并由居间人受领对方当事人所为的给付的义务。居间人承担介入义务与居间人的隐名义务是一致的,是为了保证隐名当事人保持交易秘密目的的最终实现。居间人仅在一定情形下负有介入义务,并不享有介入的权利。换言之,只有在保护隐名当事人利益的前提下,才有居间人的介入义务,而不存在居间人基于特定情形主张介入的权利问题。

三、委托人的主要义务

1、支付居间报酬的义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未订立合同的,委托人可以拒绝支付报酬。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2、偿付费用的义务。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费用。

以上就是居间合同中涉及的权利与义务,在此提醒大家,合同是为了使行为更具有法律效力,居间合同作为一类提供服务型合同更是如此。因此,理性严谨的对待居间合同的权利与义务才能使居间合同真正发挥其服务效能,同时也可以最大限度的避免居间合同违约的承担。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十堰律师。

合同权利义务的约定概括承受

在生活中,有很多债务关系的产生,产生之后,又会有很多权利义务的转移,今天就为大家整理了债的转移中的概括承受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到大家。

一、概念

合同权利义务的约定概括承受,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自己的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

二、要件

1、须有合法有效的双务合同存在。

2、合同当事人一方与第三人达成合同承受的协议。

3、经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同意。

注意:其中债权转让与债务承担分别适用《合同法》关于债权让与与债务承担的规定。债权让与未通知债务人的,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承担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债务承担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

三、效力

约定概括承受的效力:

1、第三人取得让与人所享有的合同权利及所负担的合同义务。

2、让与人退出合同关系。

3、从权利、从债务随同转移,但专属于让与人的除外。

总而言之,合同权利义务的转移,都要经过合同相对方的同意,否则就无法发生转移的法律效果。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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